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6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09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