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泰忠 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池泰忠因於民國94年5至7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0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54、4352、47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