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24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胡育嘉 債務人向伊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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