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德麒 代理人 李曉珏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陳聰乾 相對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德麒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聲請意旨略以: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遭同事誣告性騷擾而被公司強迫自請離職,嗣經向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無結果,公司無法提供原工作案場,故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無工作,此後雖積極另覓新職,惟礙於已59歲高齡,職務選擇範圍受限,迄今無法順利謀得新職,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有困難等情,併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卷宗及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經本院傳訊債務人原任職之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到院,該公司之代理人到院陳稱略以:其於103年11月19日接到中科管理局之電子郵件通知有人投訴李德麒性騷擾,當日即派現場主任去了解,債務人有一番說法,並說要主動辭職,且於當天就寫了離職書,而誰是誰非並不知道,當天經過約談,李先生就直接說他自動辭職等語,並提出債務人之離職報告書、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電子郵件影本等為憑,債務人對此亦不否認,有本院104年3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綜上所述,實難認本件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故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