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719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泰安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貳
  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參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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