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719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泰安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貳
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參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