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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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職字第25號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 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號),提起抗告,本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288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88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