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度除字第13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中小型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中小型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中小型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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