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楊國湖 被告 禾謹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因相對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