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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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雲前因偽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8年2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74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20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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