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楊牡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玉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1,0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4588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0年5月31日拍定價格3,649,000元計算+建物部分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4588號強制執行事件100年5月31日拍定價格2,272,000元計算=5,9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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