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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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原告慶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献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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