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黃八寶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上訴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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