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55號原告 張博超 被告 謝季錕 (原名 謝宗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59號傷害等案件(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即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