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9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下稱第十信用合作社)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1年4月26日向第十信用合作社借款4,063,309元,借款期間自91年4月26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198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率則依第十信用合作社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0.71,並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又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聲請人於93年10月間概括承受第十信用合作社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3年11月3日辦畢抵押權主體變更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自96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諸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迄今尚欠借款本金2,937,99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歸戶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9月23日金管銀㈥字第0938011629號函、登報公告(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2月2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青山││586│建│││97.89│全部││├──┴───┴────┴────┴────┴───────┴─┴──┴──┴──────┴──────┴───┤│重測前:海山罟段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03│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201.61│陽台、平│13.95│平方公│全部│││││湖路71巷│586地號│鋼筋混凝│43.42│60.88│60.88│36.43│││台││尺││││││11號││土造,4│││││││││││││││││層││││││││││││├──┴──┴────┴────┴────┴───┴───┴───┴───┴───┴───┴────┴───┴───┴───┴───┤││重測前:海山罟段42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