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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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債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款項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8月24日起至124年8月2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日起至114年9月1日,自借款日起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計算,並機動調整,前開借款利率由政府補貼年息百分之0.125,其餘部分由借款人負擔,若未獲以上開專案優惠房貸方式辦理時則利息依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21計算,借款人若遲延還本或付息逾6個月以上時,利息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計算;⑵34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日起至114年9月1日,自借款日起前2年按月依固定利率年息百分2.3付息,自96年9月2日起,改依機動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39計算;⑶29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日起至114年9月1日,自借款日起前2年按月依固定利率年息百分2.3付息,自96年9月2日起,改依機動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1.39計算。前開各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96年8月10日未依約繳納本息,總計尚欠借款本金⑴922,066元、⑵311,689元、⑶267,61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三筆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帳卡(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2月26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已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五福││444│建│││2637.1│147/10000││├──┼───┼────┼────┼────┼───────┼─┼──┼──┼──────┼──────┼───┤│001│新竹市││五福││762│建│││1213.84│147/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31│新竹市○○○○段│住家用,│二層:│││││76.4│陽台│9.41│平方公│全部│││││華路6段│444、762│鋼骨鋼筋│76.4││││││││尺││││││205巷80│地號│混凝土造│││││││││││││││弄13之2││五層樓房│││││││││││││││號2樓││││││││││││││├──┴──┴────┴────┴────┴───┴───┴───┴───┴───┴───┴────┴───┴───┴───┴───┤│共用部分:五福段380建號:面積105.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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