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1│毒品危害│有期│9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有期│││防制條例│徒刑│11月│96年度毒├─────┼────┤減刑│徒刑│││第10條第│8月│22日│偵字第47│96年度訴字│同左││4月│││1項施用│││7號│第2002號││││││第一級毒││││││││││品罪│││├─────┼────┤││││││││96年6月20│96年7月│││││││││日│9日│││├─┼────┼──┼──┴────┴─────┴────┼──┼──┤│2│毒品危害│有期│││有期│││防制條例│徒刑││減刑│徒刑│││第10條第│6月│││3月│││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刑法第32│有期│96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不得││││0條第1│徒刑│6月│96年度毒├─────┼────┤減刑│不得│││項竊盜罪│3月│19日│偵字第17│96年度簡字│同左│(犯│減刑││││││744號│第44││罪時││││││││62號││間在│││││││├─────┼────┤96年││││││││96年8月6│96年9月│4月││││││││日│7日│24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