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251號債權人水景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展 債務人馮春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