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壎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第933號、第1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壎鴻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第933號、第1015號、第1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包(毛重各為1.07公克、0.4公克、1.08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第933號、第1015號、第1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1.07
公克,驗餘淨重為0.8845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047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毒偵393卷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0.40公克,驗餘淨重為0.1930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張壎鴻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800543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毒偵933卷第66頁反面、第141頁、第194頁、第200頁、第20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1.08公克,驗餘淨重為0.8527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360號鑑驗書可查(見毒偵1116卷第61頁反面、第163頁、第192頁、第193頁、第197頁至第20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1.07公克,驗餘淨重為0.8845公克)①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891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845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②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891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25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0.8919公克,純度75.8%,純質淨重0.6761公克(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047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93卷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0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0.40公克,驗餘淨重為0.1930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98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930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張壎鴻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800543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933卷第66頁反面、第141頁、第194頁、第200頁、第201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1.08公克,驗餘淨重為0.8527公克)①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867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52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②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867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144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0.8675公克,純度80.0%,純質淨重0.6940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360號鑑驗書,見毒偵1116卷第61頁反面、第163頁、第192頁、第193頁、第197頁至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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