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柯淑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淑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淑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仍偏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附表:

編號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6日

113年5月6日或7日

111年11月7日晚間10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692、80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692、809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6號

最後

事實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11月4日

確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12月20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1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號

最後

事實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31日

確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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