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良回 被告 莊秉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