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事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8號抗告人 邱筠婷 相對人 陳乙婷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欣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