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 盧建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啟倫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