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34號公訴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清海指定辯護人王銀村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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