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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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0號再審原告 林紋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嘉欣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審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審認明確。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依該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徵收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伍逸康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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