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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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告 陸簡素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琪閎 被告 簡東益
陳慧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賓 被告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