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王靜娟 相對人 楊鴻鈞
楊榮 賴債務人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鴻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等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等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1月5日起至130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3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04年5月14日止,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債務人自104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屆期亦未償還本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等件影本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里區○○○段│796│建│195.44│全部│楊鴻鈞、楊榮││││││││││賴各2分之1│├──┼───┼────┼───┼──┼─┼────┼──┼──────┤│002│臺南市○○里區○○○段│797│建│164.73│全部│楊鴻鈞、楊榮││││││││││賴各2分之1│├──┼───┼────┼───┼──┼─┼────┼──┼──────┤│003│臺南市○○里區○○○段│805│建│140.85│全部│楊鴻鈞、楊榮││││││││││賴各2分之1│├──┼───┼────┼───┼──┼─┼────┼──┼──────┤│004│臺南市○○里區○○○段│807│建│139.66│全部│楊鴻鈞│└──┴───┴────┴───┴──┴─┴────┴──┴──────┘┌─────────────────────────────────┐│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所有│││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權人│├──┼─┼──────┼────┼────┼─┼─┼─┼─┼───┤│001│27│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71│71│平│全│楊鴻鈞││││六安里25鄰林│里區北文│磚造│.7│.7│方││、楊榮││││園街174巷18│段796地││8│8│公││賴各2││││弄9號│號││││尺│部│分之1│├──┼─┼──────┼────┼────┼─┼─┼─┼─┼───┤│002│28│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71│71│平│全│楊鴻鈞││││六安里25鄰林│里區北文│磚造│.7│.7│方││││││園街174巷18│段807地││8│8│公││││││弄3號│號││││尺│部││├──┼─┼──────┼────┼────┼─┼─┼─┼─┼───┤│003│30│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71│71│平│全│楊鴻鈞││││六安里25鄰林│里區北文│磚造│.7│.7│方││、楊榮││││園街174巷18│段805地││8│8│公││賴各2││││弄5號│號││││尺│部│分之1│├──┼─┼──────┼────┼────┼─┼─┼─┼─┼───┤│004│31│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71│71│平│全│楊鴻鈞││││六安里25鄰林│里區北文│磚造│.7│.7│方││、楊榮││││園街174巷18│段797地││8│8│公││賴各2││││弄7號│號││││尺│部│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