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附民原告 陳允甄 附民被告 蔡佩妏 上列被告蔡佩妏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19號),經原告陳允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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