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陳逸璇 訴訟代理人 彭定裕 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崇學加盟店)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