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聲請人 傅榮桂 即有勝模具運送工程行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台幣)││人│├───┼─────┼─────┼──────┼─────┼─────┼──┤│001│堅益鋼模股│第一銀行三│102年12月31│10,500元│EA0000000│有勝│││份有限公司│重埔分行│日│││模具││││││││運送││││││││工程││││││││行│├───┼─────┼─────┼──────┼─────┼─────┼──┤│002│柏滋企業股│華南銀行三│103年2月27日│66,728元│HD0000000│有勝│││份有限公司│峽分行││││模具││││││││運送││││││││工程││││││││行│├───┼─────┼─────┼──────┼─────┼─────┼──┤│003│嘉烜工業股│臺灣銀行五│102年12月31│83,685元│AH0000000│有勝│││份有限公司│股分行│日│││模具││││││││運送││││││││工程││││││││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