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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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7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佳 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讓與之合法送達通知(送達地址有誤,債務人之地址為台中市○里區○○街○段○○巷○號六樓)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