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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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炳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0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炳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1年4月12日上午7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苗栗火車站前,以自備告之鑰匙,竊取 翁宗德 所有借予 黃茹舷 使用車牌號碼00
00000號機車,得手後供為交通工具使用。嗣於91年5月29日晚間8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一支,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炳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2年1月8日死亡,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肇慶市震東公証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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