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1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啟隆
翁文苑 上列上訴人等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美蕙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9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5,8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