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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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他字第4493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含金屬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拾伍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該署110年度他字第4493號不詳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特定犯罪人,而於民國110年9月7日,以被告不詳予以簽結。惟該案中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金屬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15顆(原扣得子彈22顆,業因鑑定試射已擊發7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槍彈均具殺傷力一節,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實,有該局110年7月30日刑鑑字第110006809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7至8頁,詳見附表),上述改造手槍1支(含金屬彈匣2個)及子彈15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表:
1.改造手槍1支(含金屬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子彈15顆(原扣得子彈22顆,業因鑑定試射已擊發7顆;送鑑子彈2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子彈,採樣7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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