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汪偉琳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秀富胡瑀珊 (原名 胡香滿 )間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3萬86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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