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汪偉琳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秀富 、 胡瑀珊 (原名 胡香滿 )間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3萬86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