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上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