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毓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惠實業有限公司間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