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7年10月2日下午6時20分為警採尿送驗前3日內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於97年10月2日18時20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予更正,詳下述),在南投縣○○鎮○○里○○路興業巷22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再點火吸食之方式(起訴書誤載為「以針筒注射方式」,應予更正,詳下述),施用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7年10月2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縣○○鄉○○路○○○號前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呈海洛因代謝物之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7年12月5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而施用海洛因後,尿液中可測出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成分,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製藥品管理局以95年6月29日管檢字第0950007080號函示明確;而查被告於警詢時係辯稱:「(問:你最近一次施打毒品是於何時、何地?施用何種毒品?如何施用?)時間我不清楚差不多有一個月了,在我戶籍地的房間內,施用毒品海洛因,將毒品海洛因加水混合後以針筒吸取再注射至手臂的靜脈(血管)」云云(參霧峰分局警卷第3頁),於偵查中則坦認:「(你在什麼時間、地點,用什麼方式施用?)採尿前3天,在戶籍地,用香菸方式」等語(參偵字第432號卷第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明確供稱施用海洛因之時間、地點、方式,於偵查中所述為實在等語(參本院卷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審判筆錄第3頁),則以被告係於97年10月2日下午6時20分許採尿送驗,而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2月7日管檢字第0920000881號、92年3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示均認施用海洛因後,尿液中可檢出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時間,最長為4日等語,故可認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始與上揭尿液檢驗報告相符,故被告施用之時間、地點、方式,自應以其於偵查中及審理時所述為認定,起訴書此部分所載應屬誤會,應更正如上。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
字第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參,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㈡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竟仍故態復萌
,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