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林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劉火朝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6年3月31日│27,950元│HWA27013│││1││行│││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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