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349號原告 李明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黃美華 被告 莊清輝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莊清輝上開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等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