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就讀私立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乙○○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372,82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1,48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乙○○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高│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251487│美玉, 高鈺 │6月01日起│││││元│嵋││││└──┴───┴─────┴──────┴──────┴───────┘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高│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1487│美玉,高鈺│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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