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裕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裕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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