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林東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