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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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良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前經本院多次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補正後不僅仍有欠缺,復又變更原聲請內容,致有不明之處,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體且特定本件聲請意旨,係1.仍要變賣相對人名下財產;或2.僅為代相對人辦理有關被繼承人 林世昌 死亡後所留遺產之繼承登記;或3.尚須就上開遺產代相對人辦理遺產分割及其登記。如係3.者,請一併陳報經被繼承人林世昌之全體繼承人同意之遺產分割方案及具體內容。
二、陳報被繼承人林世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實際為繼承之人為何人、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各項證明。
三、陳報被繼承人林世昌遺產範圍(存款、土地、建物、債權債務、抵押權等物權負擔等),並檢附該等遺產之證明文件(如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債務證明等)。
四、陳報經被繼承人林世昌所有合法願意繼承之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已同意並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五、陳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雍祥 亦同意由聲請人為所聲請之許可行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