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建設有限公司、黃仁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121萬元+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