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江孟芝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瑋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具體載明被告之住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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