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36號原告 許炎輝 被告 阮郁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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