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和茂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熾菘 被告英葉企業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英業企業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9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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