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鴻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與前案定應執行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按該案最後事實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惟聲請書誤載為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按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經重新審核結果,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3144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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