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甲○○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丁○○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五,其餘百
分之五十五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惟兩造就本事件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第11條)為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主張:乙○○前就讀逢甲大學時,分別於民國88年2
月19日、88年8月31日、89年2月11日、89年8月21日、90年1
月29日,分別邀同被告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貸如附表所示5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66,229元
,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不
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乙○○自92年7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迄今分別
尚欠如附表一所示84,554元及附表二所示108,036元,及該
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甲○○及丁○○
分別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
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件、放
款借據5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
結果,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
連帶給付如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撥款│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年利率│違約金│
│號│日期│金額│起算日││起算日│
├─┼───┼─────┼────┼───┼───┤
││⒌│25,475元│⒎⒈│8.1%│⒎⒉│
├─┼───┼─────┼────┼───┼───┤
││⒓⒘│4,426元│⒍⒈│7.7%│同上│
├─┼───┼─────┼────┼───┼───┤
││⒓│54,653元│同上│同上│同上│
├─┼───┼─────┼────┼───┼───┤
│合││84,554元││││
│計││││││
└─┴───┴─────┴────┴───┴───┘
附表二:
┌─┬───┬─────┬────┬───┬───┐
│編│撥款│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年利率│違約金│
│號│日期│金額│起算日││起算日│
├─┼───┼─────┼────┼───┼───┤
││⒌⒕│53,383元│⒍⒈│7.7%│⒎⒉│
├─┼───┼─────┼────┼───┼───┤
││⒌⒗│54,653元│同上│同上│同上│
├─┼───┼─────┼────┼───┼───┤
│合││108,036元││││
│計││││││
└─┴───┴─────┴────┴───┴───┘
註: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