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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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朱鴻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林岷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日